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鍾年展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訊問被告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將其羈押迄今。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陳雅敏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