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