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86號聲請人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5年6月6日│8,205元│SC0000000││││乙○○││││││├──┼─────────┼─────────┼───────────┼─────────┼────────┼──┤│002│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5年6月6日│21,846元│SC0000000││││乙○○││││││├──┼─────────┼─────────┼───────────┼─────────┼────────┼──┤│003│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5年6月6日│23,600元│SC0000000││││乙○○││││││├──┼─────────┼─────────┼───────────┼─────────┼────────┼──┤│004│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5年6月6日│68,540元│SC0000000││││乙○○││││││├──┼─────────┼─────────┼───────────┼─────────┼────────┼──┤│005│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5年6月6日│4,200元│SC0000000││││乙○○││││││├──┼─────────┼─────────┼───────────┼─────────┼────────┼──┤│006│金高印刷品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5年6月6日│91,145元│SC0000000││││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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