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一九三二─三││壹│貳佰肆拾││├─┼───────────────┼──────────────┼────┼───┼────┼───┤│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肆佰壹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