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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