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二號假扣押裁定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九五○○○○一號之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扶保證字第9500001號保證書為擔保後,聲請查封相對人之財產;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上開保證書,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保證書、撤回強制執行通知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各1件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2號、95年度執全字第96號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