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連素靜 相對人士鴻機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鞠宛甯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參萬零參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喪葬津貼及死亡給付,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9年9月27日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並達成調解,依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資方)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2萬元,約定相對人第1期應於99年10月15日給付15萬元,其餘19期則自99年11月15日起按月每月15日給付3萬元,若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局部給付,迄今尚有630,030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前所述,惟相對人僅就第1期應履行之金額為部分履行,其餘各期則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件為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足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