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梁文洋 代理人 葉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登載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100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嗣經本院於10
0年8月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聲請人雖於100年8月10日登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9版,惟其內容將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誤載為「89ND153673」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太平洋日報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35號事件案卷屬實,則不能認已為合法之公示催告,是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淳涵┌───────────────────────────┐│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513673│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