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峻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原本製作日期欄關於年份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11」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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