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金武尚
邱秀美 金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
陳新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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