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國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張郁素 被告 姜森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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