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陳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5-SD-000000-011000002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5-SX-6346-4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