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温素蘭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蒲芳 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