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蔡瀅瀅 被告 陳品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1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