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利吉富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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