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羅金瑩 上列告與被告大楊南街派出所所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聲明第1項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第2項(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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