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
參加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是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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