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1號聲請人 朱世梅 被告 朱世魁
朱世榮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世中 被告 朱世華
朱世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06年2月2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補字第3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6年度司補字第35號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裁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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