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
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