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羅金瑩 被告大楊南街派出所所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108年度救字第13號卷宗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