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翰選任辯護人曾胤瑄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於108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柏翰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5年3月11日」均更正為「民國75年3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柏翰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5年3月11日」,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民國75年3月2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蕭承信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