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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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楊新智 訴訟代理人 楊順得 被告 廖力泓
廖敏 林妤 鄭麗華 林雪萍 王聖文 朱禾鈺 (原名 朱金秀 ) 黃詹志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 邱俊崴 (原名 邱國雄 ) 吳翊瑄 (原名 吳麗美 ) 方若蘭 住臺北市○○區○○○路 簡騰誌 張簡鈺紜 徐富星 吳長頤 王建信 住新北市○○區○○○路1上列被告廖力泓等16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3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 陳志明 、 張清泉 及梁鳳娟3人與原告已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於本院和解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另關於被告 郭佩萱 、 蕭淑美 、 林欣怡 、 陳寶玉 及 陳美蘭 等5人部分, 因渠 5人就本案刑事部份經本院判決無罪,本院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