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潘緯綸 住新北市○○區○○街○○號被告 楊益民
蔡明峯 (起訴狀誤載為 蔡明峰 ) 古正言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易字第2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楊益民、蔡明峯、古正言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益民、蔡明峯、古正言被訴竊盜案件,就原告潘緯綸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