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殺人未遂│││││├────────┼──────────┼──────────┤│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至│96年08月11日│││95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2841號│96年度偵字第117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98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98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98年度上訴字第5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8年12月22日│├─┴──────┼──────────┼──────────┤│備註│臺中地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再字第116號│99年度執字第6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