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11.14│98.06.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8388號│1495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6號│99年度交上訴字第23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26│99.05.1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6號│99年度台上字第425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2│99.07.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第5159號(執行社會│8465號(未執行)│││勞動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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