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5號上訴人 蕭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視同上訴人 蕭正堯
蕭正宗 蕭雅湘 蕭淑銘蕭滿春 蕭塍峰 (原名 蕭承泰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視同上訴人 蕭湘霏 (原名 蕭珮瑄 )視同上訴人 蕭琪曄 視同上訴人 蕭顗庭 (原名 蕭莉葳 )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羅宗賢律師視同上訴人 彭子紜
彭美綺 彭駿傑 彭駿翔 被上訴人 蕭尹莉
俞妏 蕭博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瓊玲
周紫涵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分割 蕭照晴 之遺產,包含蕭照晴繼承自蕭 呂碧雲 之遺產。而本院10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係本件被上訴人以 蕭呂碧雲 之遺產分配侵害其應繼分為理由,故蕭呂碧雲之遺產範圍為何,尚在該案審理中,而為本件之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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