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5號上訴人 蕭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視同上訴人 蕭正堯
蕭正宗 蕭雅湘 蕭淑銘 葉 蕭滿春 蕭塍峰 (原名 蕭承泰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視同上訴人 蕭湘霏 (原名 蕭珮瑄 )視同上訴人 蕭琪曄 視同上訴人 蕭顗庭 (原名 蕭莉葳 )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羅宗賢律師視同上訴人 彭子紜
彭美綺 彭駿傑 彭駿翔 被上訴人 蕭尹莉
蕭 俞妏 蕭博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瓊玲
周紫涵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分割 蕭照晴 之遺產,包含蕭照晴繼承自蕭 呂碧雲 之遺產。而本院10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係本件被上訴人以 蕭呂碧雲 之遺產分配侵害其應繼分為理由,故蕭呂碧雲之遺產範圍為何,尚在該案審理中,而為本件之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