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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