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告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威漢 被告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