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原告 鄒李思邁 被告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石成英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具狀表明逕自訴訟。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顏伶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