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威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