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斈珈 被告 陳姵晴
吳孟迪 紀聿駿
吳芳韻 邱子曦
廖宏文 蔡輝楷
彭家華 (原名 彭一弦 )
周晧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