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黃甄蓁 被告 方孟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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