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賴荷梵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告 陳飛年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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