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杜宏瑋 間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794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