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林俊夆 被告 高嘉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