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4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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