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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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田可云
被   告  謝祐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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