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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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林科諺 (原名 林志明 )代理人 郭淳頤 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
二、如有受扶養人,應說明受扶養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
三、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人,包括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帳明細及證明文件(需提出影印清楚之影本)。
四、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
五、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如有受撫養人,包括受撫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六、聲請人(如有受撫養人,包括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係領取何種社會補助?其金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七、聲請人曾經前置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毀諾之原因為何?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之證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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