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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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永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廖文瑜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110年9月9日225,000元1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