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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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
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七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茲據原告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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