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6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相對人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李建成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民國79年起即繼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5,000股中之3,212股,已超過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然因相對人之帳目支出有違法或不明情事,經向相對人要求提供相關業務報表帳冊以瞭解經營狀況,均遭藉故拖延並拒絕,已嚴重侵害伊之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名冊、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存證信函為證,且經本院開庭調查時,相對人雖表示並無聲請人所稱帳目支出有違法或不明情事,但就選派檢查人予以檢查部分,則陳稱並無特別意見。則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就檢查人之人選部分,聲請人陳稱可選派李建成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則表示由本院酌定,而經本院函詢結果,李建成會計師亦表示同意接受擔任本件檢查人職務。而李建成會計師係中國文化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曾任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主任,目前為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有其個人資料在卷可稽。本院認以李建成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