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 黃吉成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被告維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被告 石順情
林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銀行就本件不動產房屋貸款之核貸數額審核原因,故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11年4月19日前具狀補正:
㈠於原證12之「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戶官申訴案件處理
紀錄」第6點「協商情形」載有:「申訴人主張,對造人明知銀行貸款僅能貸8成,銷售人員卻未提供足夠訊息,且於合約上亦無載明」等語,可否詳細說明此部分之相關內容?㈡於原證16之「存證信函」中,似有「本人與家人多次與貴公
司積極協調,貴公司先要求本人於14日內補足金額…」之記載,可否具體說明當時之解決商討情況為何?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