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德選任辯護人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108年度續偵字第147號)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100號),本院依告訴人聲請,就被告涉犯詐欺罪部分裁定交付審判(109年度聲判字第67號)確定,視為已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仁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同年月18日與告訴人 陳韻淇 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告訴人,有被告刑事陳報六狀、告訴人刑事陳報和解狀各1份在卷可憑,此乃對被告量刑有利事項,是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黃三友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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