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27號
原  告   張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升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蕭升富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蕭升富身分之年籍資料,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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