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金元成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陳怡雯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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