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罪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店交簡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有上述兩案刑事判決書各一件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受刑人之前開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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