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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