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18,820+9,207=28,027),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參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零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