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35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吳文婷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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