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乙○○被告甲○○即尚達汽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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